南平市医学会
南平市医学会章程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9 
(2002年8月20日南平市医学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平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医学名称为Nanpi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为NPMA。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南平市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Nanping  Branch缩写为NC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群众团体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医学管理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和医学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技能,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南平市科协和南平市卫生局的双重领导,接受南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华医学会福建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福建省南平市第一医院科教科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
(二)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写作;
(三)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水平;
(五)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和增强自我保健的意识;
(六)加强同省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活动;
(七)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承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九)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   个人会员:
1、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
2、非医学院校毕业,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的人员;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成员,符合以上3项条件,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   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单位(含部队、厂矿职工医院),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医药生产企业与社团等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由其负责人或联络秘书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和选派出席省内外学术会议;
5、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6、优先在本专科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二)  团体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推荐产生中华医学会福建分会理事、专科分会委员及本会的理事、专科分会委员;
3、可以成为本会专科分会的挂靠单位;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5、定时免费取得本会赠送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汇篇等;
6、接受、委托、承办本会在各地召开的学术交流会议或举办的培训班;
7、可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个人会员:
1、遵守会章;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4、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资源捐赠及募集资金;
4、每年按期按标准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以后如需重新入会应补齐退会期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协商为办会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            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各医院在任院长和各专业分会在任主任委员为当然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现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期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本会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参加与学会工作的省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由理事会聘任一专职干事协助秘书长开展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任职条件参照以上各条执行。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正式名称为南平市医学会XX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委员会经民主协调推选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新任委员年龄不超过55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正式聘任,每届任期四至五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最多只能连任一届,但隔届可以再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募集的有关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关机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