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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务公开
关于医药代表来访的相关要求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09 



根据南平市第一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南市一医〔2024〕16号)的要求,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应先在我院临床药学科、药剂管理科、设备科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包括在我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因工作需要医院主动联系的除外)。



一、登记建档有关要求

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含如下事项:

1.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药品、医用器械、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医药代表备案表,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廉洁承诺书。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接待有关流程

实行预约接待。按照“三定三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事前预约、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1.接待管理部门:临床药学科、药剂管理科负责药品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设备科负责器械、耗材代表来访预约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2.接待时间:每周二下午为医药代表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3.接待地点:临床药学科(临床药学室三楼)、药剂管理科(药库二楼)、设备科(行政楼负二楼办公室)。

医药代表须填写《南平市第一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见附件),填表后请发至相应对口科室,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事项请联系设备科(0599-8631573),药学事项请联系临床药学科(0599-8608039)、药剂管理科(0599-8630446)。

临床药学科、药剂管理科、设备科分别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进行资料审查,做出相关评估、评价。如需接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确定接待日期与接待人员。在接待日前3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并及时通知医院相关接待人员。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不予接待。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企业经营许可证。

2.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医药代表备案表。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三、相关纪律要求

严禁医药代表私自进入门诊、急诊、住院病区、影像科、检验科等重点诊疗区域进行有关产品推介、促销和其他活动。其他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与医药代表接触。

如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诊疗重点区域开展推销业务的,由医院将约谈涉事企业并记录该供应商及所在公司的诚信行为档案,情节较重的,视情形给予延期支付业务款、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药采购管理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进行处理。

附件.docx


附件  

南平市第一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


代表电话


公司名称


代表职务


公司电话


拟来访接待日期


 

 

 

来访事由


接待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