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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第一医院党委工作职责、岗位职责及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7-06-03 

南平市第一医院党委工作职责、岗位职责

及议事规则

    为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党委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制定规则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院行政主官完成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督促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的纪律,关心关爱党员,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本院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管理各支部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做好党员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二、岗位职责
(一)党委书记岗位职责
1.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党委会议,研究安排党委工作。
2.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
3.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委党的工作规划。
4.深入所属基层党组织调查研究,指导和推动工作。
5.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6.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为党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党委副书记岗位职责 
受党委书记委托,协助书记安排党建工作相关事宜。
(三)党委纪律委员岗位职责
1.协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检查监督本单位的党员和党员干部在党风、党纪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2.监督、检查院党委及下属党组织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组织生活会制度,特别是领导干部参加党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3.定期向院党委汇报和反映党内外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4.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各种举报、控告、申诉,并认真做好记录,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性质轻重,及时上报市纪委或院党委研究处理。
5.根据市纪委或院党委的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党委组织委员岗位职责
1.了解、掌握各基层党组织状况,提出各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2.了解、掌握全委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纪律委员、宣传委员抓好党员的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各党支部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制定发展党员计划,负责检查各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检查、督促各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各项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
(五)党委宣传委员岗位职责
1.根据每个时期党的工作任务,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了解和掌握党内外思想情况,根据上级党组织指示,结合本院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宣传教育计划和工作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组织党员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文化业务知识,按时组织好党课。
4.围绕院中心工作,指导群团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党员和干部群众的业余文体生活。
5.充分利用网络、党建宣传栏、简报等宣传工具,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工作。
6.加强党外群众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三、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卫计委党组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和制定院党委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讨论和决定发展新党员、党员的表彰和奖励、党员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
4.讨论和决定党的组织建设、组织活动、廉政文化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5.研究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工作,决定各党支部请示的问题。
6.研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等工作。
7.讨论拟定报上级党委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工作建议。
8.讨论研究群团组织建设问题和工、青、妇评先评优表彰工作。
9.需要院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二)议事程序
1.院党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党委成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参加会议。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可列席党委会议。
2.院党委会议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视情况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党支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3.院党办负责收集党委会议题,涉及到科室的议题,须事先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重要的议题应提前将议题材料送党委委员,以便充分酝酿做好准备。
4.院党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党办提出请假并报会议主持人批准。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5.院党委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度,研究讨论事项党委其他成员发表意见后,党委书记最后发言。
6.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在下一次的党委会上反馈。
7.院党委会议由党办负责通知,党委会情况由党办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原则
1.院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大、重要问题决定,必须提交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决定应实行票决制。
2.院党委成员对讨论表决的内容如持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在院党委未改变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院党委会议的决定。
3.院党委会议对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的,应推迟作出决定;在充分征求意见、沟通商量,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作决定。 
4.对会议需保密的内容,院党委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负有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