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您真的了解吗?
众所周知,凡是食品,皆有食用期限;当然,药品也不例外。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该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证其质量的期限,在药品的说明书和标签中均有标注。但是,是不是只要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都是安全有效的呢?答案是NO!那么您一定会疑惑我们为什么会这么说,请听药师给您细细道来...
慢性病患者常常从医院带回14天常用量的药品,启封使用过的药品,您是否知道它还有使用期限这一概念?药品的使用期限,是指多剂量包装药品(如瓶装小药丸,注射用胰岛素,鼻用/眼用制剂,口服溶液剂等)首次开启后,由于原有的贮存条件的改变,其能保证药品质量的期限,看到这里,您应该明白,药品有效期≠药品使用期限,那么您一定会疑惑,该如何去识别药品有效期和使用期限呢?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规定,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
“有效期至****年**月” 可使用到该月月底
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 可使用到该日
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有效期有意义的前提是药品保存其包装完整性,并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贮存,多剂量包装药品一旦开启,其是否可以使用需先判断药品的使用期限,下面我们来看看几种常用多剂量包装药品的使用期限:
瓶装小药丸:开封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超过6个月,除另有规定外。
注射用胰岛素:已经开启使用的,可在室温(低于30°)存放4周。
鼻用/眼用制剂:开封后,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超过6个月,除另有规定外。
口服溶液剂(糖浆剂):瓶口及瓶盖未被污染情况下,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不超过6个月,除另有规定外。
药品有效期和使用期限,以效期近的为准。
那么文中反反复复提及的“规定的贮存条件”是什么呢?
2015版《中国药典》中相关名词术语的规定:
常温:系指10~30度
冷处:系指2~10°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避光: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遮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一般系指常温。
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中【贮藏】项中会注明贮存条件。
例如: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按其规定的条件合理贮存药品。
敲黑板,划重点:药品有效期“暗藏玄机”,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请关注合理用药!祝您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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